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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报废车回收管理办法

2024-05-21

 库尔勒报废车回收:管理办法**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处置,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含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由报废汽车的发动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简称“五大总成”)等零部件拼装而成的机动车。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会负责全国报废汽车召回(含拆解,下同)的监督处理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召回的监督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监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汽车召回活动。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制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处理工作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和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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